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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启动税延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衔接

来源:证券之星   时间:2023-09-06 11:59   编辑:杜玉梅   阅读量:19923   

9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江苏、福建、厦门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公司发布《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的工作。

《通知》要求各试点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要求银保信公司加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等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

部分税延养老险产品可接入个人养老金产品名单

征求意见稿下发近两月后,税延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正式启动。

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养老三支柱建设的重要试点,税延养老险于2018年5月开启,试点区域局限于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

2022年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从政策优惠力度上看,个人养老金产品同样享受税延政策,且领取阶段税率为3%,远低于税延养老险领取时7.5%的实际缴纳税率。从产品选择看,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理财产品的选择空间、试点地域都远大于税延养老险。

在此背景下,为利好消费者享受政策优惠,进一步补充完善商业养老第三支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部分机构下发《通知》,将税延养老险并入个人养老金制度。

衔接平台上,《通知》要求银保信公司统筹做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确认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银保信公司根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向各试点公司提供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包括投保人基本信息、交费信息等。

自2023年9月1日起,银保信公司已关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

试点公司衔接上,《通知》要求试点公司将银保信公司提供信息与本公司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对不一致信息应当与银保信公司逐单确认。自通知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试点公司应当确定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并反馈银保信公司。

自2023年9月1日起,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

值得一提的是,开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同时,当前,监管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可购买的保险产品依旧维持较高的审核标准。

《通知》明确,未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的试点公司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不得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试点公司申请备案其他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要求。

据原银保监会印发的《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符合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等在内的多个条件,规范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资金管理、合同管理、销售管理、客户服务,同时对银保信公司建设维护银保行业信息平台、保险公司自营平台建设等提出要求。

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投保人提出保单变更申请

变更方式上,《通知》明确,试点公司应当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或者指定后,提出的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的申请。

收到投保人保单变更申请后,试点公司应当提示其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交费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费进行核对,如当年上述两项交费合计超过12000元的,投保人可以持相关交费证明申请退还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超额部分保费。试点公司应当取得投保人对是否需要向其退还部分保费的确认。

同时,《通知》提出,如投保人提出退还保费申请,试点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证明,退还超额部分保费,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若取得投保人确认后,试点公司需按照流程办理保单变更;保单变更完成后,试点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就注意事项做出提示,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如投保人申请,试点公司可以通过保单批单方式,对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进行以下处理:

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领取时产品账户价值;

在合同中增加允许投保人退保的条款,但在新增退保情形下,前三个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97%、98%和99%。

《通知》明确,试点公司不得支持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提出的保单变更申请;对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试点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个人按规定领取时,由试点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自2024年1月1日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交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试点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信公司报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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